今天無意間和L討論起"歡喜做, 甘願受"這句話的真意。

L說這句話有佛學, 甚至哲學上的淵源, 是一句非常"光明"的警語,
但聽在我心胸狹窄的耳裡, 這句話和"自作自受"並沒有太大的差別,
尤其"歡喜做"的部分, 那"歡喜"分明是尖酸的諷刺, 是種置身事外的竊喜,
而且總覺得帶了些情色的意味。

像是對嫁給嗜賭家暴的豬狗牛的婦人, 我們可以說"歡喜做, 甘願受",
那件"歡喜做"的事必然不會太正面, 所以才要安慰他們說"甘願受",
提醒他們, "這是你自己的選擇", 甘願一點啦!

雖然我們都同意"自作自受"更接近於"罪有應得",
但L還是不太能接受我自做主張的詮釋,
他說, 因為在乎某人, 所以為他們奉獻, 這種情況才能稱為"歡喜做, 甘願受",
這和我舉的例子有什麼不同? (如果不是在乎, 你想那些家暴婦女會選擇繼續承受嗎?)
或許程度上有一點差距, 但事實上, 全都是自討苦吃。

或許愛正是歡喜做, 甘願受,
一個人過得好好的, 卻偏偏不甘寂寞, 要去找另一個人來把情況弄得複雜,
弄得自己很慘, 還自詡為悲劇英雄, 把處境美化為奉獻,
對我而言, 這就是"歡喜做, 甘願受"的真相。

最後, 我擅自下了結語:

自作自受=活該
歡喜做, 甘願受=犯賤

雖然天真的L還是不願接受,
但真相總是沒人願意面對,
寧可自我催眠, 在泡泡糖似的甜美幻象中邁向毀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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